113年度苗建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馨享士宸民宿咖啡即吳國煌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日隆鑿井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但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而原判決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5萬7381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13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當為35萬73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限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