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苗簡字第10號
原 告 承峯營造有限公司
李秋峰律師
林湘涵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東海、穩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980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擴張之訴。
理 由
一、
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
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二、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最低新臺幣(下同)2,814,951元及其法定
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13頁),
嗣於民國113年4月19日
擴張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018,185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169頁)。原告擴張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18,1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9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28,918元,尚應補繳1,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擴張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松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