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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苗簡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10號
原      告  承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睿
訴訟代理人  李佩縈律師
            李秋峰律師
            林湘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東海、穩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98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擴張之訴。
    理  由
一、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最低新臺幣(下同)2,814,951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13頁),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擴張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018,185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169頁)。原告擴張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18,1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9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28,918元,尚應補繳1,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擴張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