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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苗簡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租佃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126號
原      告  周金清 


            周金濱 


            周金聰 



            周金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周志豪 
被      告  李清樂 
訴訟代理人  林秀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鎮○○段○○○地號土地返還予原告。」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鎮○○段○○○○○○○○○地號土地返還予原告。」。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所為113年度苗簡字第126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鎮○○段○○○地號土地返還予原告。」記載,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鎮○○段○○○○○○○○○地號土地返還予原告。」誤寫之顯然錯誤,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