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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苗簡字第 64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簡字第64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明輝  
            陳冠中  
被      告  謝金盛  

            謝金宗  
            謝松明  


            洪振修  
            洪詠祥  
            洪郁珊  
被代位人    謝金井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謝水龜之遺產,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按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主張:原告係被代位人謝金井之債權人,謝金井欠原告新臺幣(下同)72,052元及利息尚未清償,其被繼承人謝水龜於民國53年3月13日過世後,遺有附表一之遺產,於分割前屬附表三所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登記如附表二所示),而謝金井本得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取得財產,清償前開債務,其卻怠於行使,顯有礙原告對其所繼承之遺產聲請強制執行。原告為保全債權,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等規定,代位謝金井提起分割遺產之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參、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肆、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司執字第28707號債權憑證、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函(苗院雅家字第06698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彰院毓司家康字第1110329002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中院平家良字第111003959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新北院輝家試107年度司繼字第1371號)、地籍異動索引等為證,經核與原告之主張相符,且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此項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243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又若執行法院已就系爭房地之公同共有權利為查封,如債務人有怠於辦理遺產分割之情形,不得由債權人代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本件原告為謝金井之債權人,且有如上開債權憑證所示債權尚未受償,謝金井自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惟其怠於行使分割遺產、終止公同共有關係之權利,致原告之債權未能受償,原告為保全債權,代位謝金井請求分割系爭遺產,即屬有據
三、再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如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而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意旨)。被告則為被繼承人謝水龜於53年3月13日過世後之繼承人(詳如附表四所示)。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係由謝金井與被告就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及依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原告僅得就謝金井分得部分為強制執行,而其餘被告對於各自分得部分,則可自由處分、設定負擔,自屬公平方案。故本院審酌系爭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認系爭遺產由謝金井與被告按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應屬當。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 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一:
編號
土地
標示部
1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一)面積:205.34㎡
(二)使用分區:空白
(三)使用地類別:空白
(四)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7,000元/㎡
(五)地上建物建號:空白  
 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3分之1   
2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一)面積:23.77㎡
(二)使用分區:空白
(三)使用地類別:空白
(四)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7,000元/㎡
(五)地上建物建號:空白
 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3分之1  

附表二:
編號
土地謄本登記之共有人
權利範圍
1
訴外人謝清
3分之1
2
訴外人謝本松
9分之1
3
訴外人謝國村
18分之1
4
訴外人謝銅吉
18分之1
5
訴外人謝陳叩
9分之1
6
謝水龜三男謝金井
繼承人就被繼承人謝水龜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3分之1」
7
謝水龜四男謝金盛
8
謝水龜五男謝金宗
9
謝水龜次男謝允代位繼承人謝松明
10
謝水龜次男謝允之長女之再代位繼承人洪振修
11
謝水龜次男謝允之長女之再代位繼承人洪詠祥
12
謝水龜次男謝允之長女之再代位繼承人洪郁珊
附表三:各繼承人就被繼承人謝水龜之遺產之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謝金井 
4分之1
2
謝金盛
4分之1
3
謝金宗 
4分之1
4
謝松明
8分之1
5
洪振修 
24分之1
6
洪詠祥
24分之1
7
洪郁珊 
24分之1
附表四:被繼承人謝水龜之繼承系統表
被繼承人
第一代繼承人
第二代繼承人
第三代繼承人
被繼承人 謝水龜 
 (民國0年0月00日 生) 
 (民國53年3月13日 歿)——————  
配偶 謝萬 
 (民國0年0月00日 生) (民國99年10月22日 歿)
長男 謝耀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民國55年5月22日歿,無子

 
 
次男 謝允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93年8月28日歿)  
——————  
配偶 陳素香 歿
長男 謝松鴻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107年4月23日歿)  
——————  
配偶 蔣麗鳳 歿
長男 謝錦璋 
 (民國00年0月00日 生) 107司繼1371號拋棄繼承
次男 謝松明 (繼承)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長女 謝慧華 
 (民國00年0月00日 生) 
 (民國103年2月1日 歿)  
——————  
配偶 洪俊榮 離婚
長男 洪振修 (繼承) (民國00年00月00日 生)
次男 洪詠祥 (繼承) (民國00年00月00日 生)
長女 洪郁珊 (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 生)
三男 謝金井 (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四男 謝金盛 (繼承) (民國00年 0月00日生)
 
 
五男 謝金宗 (繼承) (民國00年 0月00日生)
 
 
六男 謝金福 
 (民國00年0月0日 生) 出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