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苗簡字第6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陳葶語即陳逸芳
上列
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苗簡字第672號終止
借名登記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8,700元(即苗栗縣○○鎮○○段000○號起訴時房屋稅現值),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