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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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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苗簡字第 6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67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柯仲宜 
被      告  郭含善即郭含善卡通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