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苗簡字第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鄒孟君
年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黃詩妤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3日本院112年度苗簡字第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
五日內,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5,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賴映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