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苗簡字第80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高韻婷
被 告 艾碧斯興業有限公司
被 告 賴奕辰
賴森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有溢收
訴訟費用情事,本院職權裁定如下: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肆拾玖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4,854元(計算式見本院卷第37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原告卻繳納6,639元,溢繳1,349元(計算式:6,639-5,290=1,349),此有本院民國113年8月27日113年審字第4559號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份附卷
可稽,
爰依
上揭法律規定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中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