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黎維泉
上列原告與
被告奧蘿拉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附表所示
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提出被告奧蘿拉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
三、被告黎維新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