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019號
原 告 蕭亦廷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昇雲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
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昇雲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郭財明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