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031號
原 告 連泰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
被告謝開麟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如被告有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