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074號
原 告 永茂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東久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83,7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
二、被告東久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