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086號
原 告 威冠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維承等間
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黃維承、郭宇純
所有權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