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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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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1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26號
抗  告  人  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育芬  
相  對  人  陳韋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31日113年度補字第1126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同年8月26日通知抗告人於5日內補繳,前開通知已於同年9月14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未補正,其抗告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