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128號
聲 請 人 王奕瑄
相 對 人 黃清圳
黃榮農
相 對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遷移管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為「
被告應遷移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內自來水管、瓦斯管」,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上開土地價值為斷。又上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000元,有該土地第一類謄本在卷
可稽,經原告陳報埋管面積為15平方公尺,故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20,000元(計算式:8,000元×15=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