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13號
原 告 伸華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慧玲等間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同段356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全部,含無遮隱之他項權利部)。
二、原告請求塗銷之抵押權內容為何(含所在地號、建號、收件年期、字號、權利人姓名等),應具體載明。
三、原告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之
法律依據為何(應載明條號及其內容)?
四、提出被告黃慧玲、邱石泉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