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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終止借名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 告 黃明富
上列原告與
被告
陳紅鸞間終止
借名登記
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
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
(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陳紅鸞之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
編號
標的
1
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2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