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193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葉淑汾即葉蘭芬等間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葉淑汾即葉蘭芬之被
繼承人葉君寶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查有
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1073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