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王新吉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全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全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已為廢止登記,依法應以其
清算人為法定
代理人,請提出全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公司登記表
所載全體董事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或除戶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具狀補正其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
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