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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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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12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0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彬煌等間撤銷遺產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林彬煌之被繼承人林輝雄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如附表所示編號1、2之土地及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被代位人林輝雄及被告各人之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附表:
編號
請求分割標的
(苗栗縣南庄鄉)
1
南埔段1346地號土地
2
南埔段181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