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208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謄本
正本(全部,含無遮隱之他項權利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