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黃詹鳳妹
被 告 徐碧蘭
陳來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一、
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二、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土地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以塗銷。依前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8,116,3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