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21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少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4,599,5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6,48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16,304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76元。
二、被告徵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陳少君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