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22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ARDIAN FATHUR ROHMAN(迪安)等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前來
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原告
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被告為迪安及楊政偉,事實理由欄則記載被告為迪安及劉謹禎,請確認本件起訴狀當事人欄有無誤載,並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