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22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邱培源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前來
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14,8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