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234號
聲 請 人 熊婉君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洪明鎮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相對人洪明鎮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