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 告 柯宜妙
上列原告與
被告莊孟原之
繼承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
繼承人莊孟原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記載
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地址之
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