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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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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12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被      告  吳新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8萬6,6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金22萬117元
1
利息
22萬117元
97年12月16日
113年5月29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15+166/366
13.93%
47萬3,841元
2
違約金
22萬117元
98年1月17日
98年7月16日
181/365
1.393%
1,521元
3
違約金
22萬117元
98年7月17日
113年5月29日(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14+318/366
2.786%
9萬1,183元
小計
56萬6,545元
合計
78萬6,6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