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279號
原 告 黃美華
台灣威廷科技有限公司
原 告 歐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心君
湯宇晟即日成車業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
被告應將坐落於如附表所示土地上之
地上物拆除後,將土地交還予原告,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78,1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