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29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明權之全體
繼承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21日內,前來
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6,1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
繼承人劉明權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四、依補正後之被告提出
起訴狀正本,並依
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