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304號
原 告 黃連素雪
顏連平
上 一 人
原 告 蘇莉榛
共 同
林羿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
二、被告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