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308號
原 告 妙管家環保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胤工程有限公司間解除工程合約等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9,86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