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瑞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徐博洋 黃歆雁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571,77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3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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