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32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郭含善即郭含善卡通企業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31,75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二、
被告郭含善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