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324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鄭凱訓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6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8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