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36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楊靖沛(即楊木金之繼承人)
楊姵筑(即楊木金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志達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為新臺幣(下同)247萬4,78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萬5,5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5,0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