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37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羅文宏等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6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三、原告所列被告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與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不符,原告應提出該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並補正其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