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38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徐嘉姈等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30日內,前來
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徐嘉姈之被
繼承人徐阿富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二、經本院函調被告之分割繼承登記申請資料,被繼承人徐阿富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上
所載遺產,除
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外,尚有分割其他遺產,請確認起訴狀附表是否有漏載。
三、提出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1建號建物之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請提出
本件債權計算書,陳報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113年723日之利息及
違約金總額。
五、請提出記載全體被告姓名、更正後附表之起訴狀,並依
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