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 告 林玠民
上列原告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附表所示
不動產(下稱
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
被告即系爭不動產共有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
被告人別資料。
三、倘前項共有人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查詢
上開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
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有追加被告,請補正記載全體被告姓名之
起訴狀,並依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