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47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趙生雄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6,5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雖以趙生雄為被告,然未載明其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到院閱卷或聲請複製電子卷證,補正被告趙生雄之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