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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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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15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4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益瑤  

被      告  徐瓊美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代位債務人胡晉銓即胡志承起訴請求分割其繼承公同共有物,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胡晉銓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一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967,1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2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3,090元,尚應補繳47,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一:
編號
請求分割標的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全體繼承人
公同共有部分
被代位人胡晉銓之應繼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10,776
710元
22/320



1/2
263,002元
2
門牌號碼苗栗縣○○村0鄰○○路000號房屋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74,800元

1/1
37,400元
3
門牌號碼苗栗縣○○村0鄰○○路000號房屋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1,331,000元
1/1
665,500元
4
南庄郵局存款
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金額1,003元
1/1
502元
5
新竹一信存款
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金額210元
1/1
105元
6
獅山加油站有限公司出資額
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金額8,001,189元
1/1
4,000,595元
合計
4,967,104元
附表二: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胡晉銓
1/2
2
徐瓊美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