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564號
先位原告 幸福首擇社區管理委員會
備位原告 楊梅芳
張銓彬
彭美齡
彭美齡
張瑞芬
鍾思羽
鄧景高
黃靜君
周碩桔
賴俊宏
陳志昌
李昀珊
張靜雲
邱政光
吳佳紋
陳玫伶
李文萍
陳錦煌
玉宣惠
林侑生
錢嘉雯
江美玉
姚樂榮
蔡文凱
房則妮
詹為麟
羅人鳳
嚴力行
江芳華
林才聖
黃文科
謝春梅
羅際杰
洪筱筑
溫堃志
吳軍翰
黃國朝
鍾正華
歐育成
高語婕
彭嬌蘭
盧鈺政
白鎮瑋
唐婉淑
馬志遠
洪淑鈴
陳岳豊
林侑逸
陳家暉
劉力仁
鐘銘裕
陳政堯
蕭有甯
黃子需
林家昌
吳致豪
何若穎
鍾震宇
何立清
黃文卿
廖玟淑
吳銘修
詹慧怡
鄭凱元
黃麗琴
廖芳瑜
黃泳心
杜家榮
黃俊傑
林政聰
楊家榮
彭子安
麥雅涵
勤金益
勤竣傑
邱亞賢
許家語
陳冠弘
陳思傑
陳映淇
林怡君
彭靖媗
謝元榮
吳亞御
彭美齡
羅玉茹
李尚頤
賴麗婷
徐鈺婷
彭琦崴
邱丞佑
張益華
林珈瑩
黃靖予
邱聖傑
張任佑
凌筱雅
謝一誠
林佳靜
莊凡宏
鍾佳勳
游靚淳
廖尹瑄
陳苑姮
吳建弦
鍾鳳琴
張守佑
吳雅茹
李水英
陳育騰
蘇婕甯
蔡明鳳
簡竹翎
共 同
被 告 日日欣建設有限公司
被 告 鄭兆佑
德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兆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
被告應
連帶給付先位原告10,660,769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備位原告10,660,76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先、備位聲明間,
核屬選擇關係,而原告先、備位聲明之價額相同,
爰按其一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660,7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896元。
二、被告鄭兆佑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被告日日欣建設有限公司、德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等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