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65號
原 告 巧妙國際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
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528,714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571,641元(計算式:2,528,714元+附表所示之利息42,927元=2,571,6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
二、提出被告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