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663號
原 告 吳秀菊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原告
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記載新臺幣(下同)1,211,123元,
惟事實及理由欄與附表均記載1,107,310元,則請求金額前後不符,如有誤繕,請具狀陳報欲請求之正確金額為何?
二、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