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鍾國坤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鍾國全間
拆屋還地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聲請人如欲委任鍾清炎為
本件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用印之
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
代理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