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69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及
被告高明慧即布布屋服飾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
本件原告起訴以高明慧即布布屋服飾為被告,原告應陳報高明慧即布布屋服飾之組織型態,及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其究為合夥,或為
獨資商號,抑或為公司法人。倘為合夥,應陳報其
合夥人全體姓名
暨提出最新之
戶籍謄本;倘為獨資商號,應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商號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若為法人組織,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