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706號
原 告 顏子瑀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漢文等間確認最高限額
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黃漢文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