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70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莊鎮瑀即米堤旗艦館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8,005元,及自民國(下同)113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428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原告於113年8月27日起訴,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30,056元,應徵第一審判費2,5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2,430元,尚應補繳110元。
二、米堤旗艦館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負責人莊鎮瑀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