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上列原告與
被告邱春娥之
繼承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5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
債務人邱春娥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補正本件被告之姓名及
住居所,提出更正後之
起訴狀及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