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864號
被 告 林朱月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96,811元及自起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自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故不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196,81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